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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台上字第 32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73 期 114-11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35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378、379、39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88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不為價格競爭罪,係以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
格之競爭,為犯罪之構成要件,即為俗稱「搓圓仔湯」。乃指行為人以上
開方法,使參與投標之廠商,不為價格上之競爭。倘若廠商原無參與投標
之意願,係應行為人之請求而參與陪標,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價格競爭,
而犯該罪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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