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辦理招標應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 開標,若虛增投標廠商之家數,於形式上製造出確有 3 家以上廠商參與競 標之假象,導致招標機關誤信參與投標的廠商之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 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構成同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惟參與「圍標」之原規劃得 標廠商有無因此得標,與該罪之成立並無必然關聯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