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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台上字第 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213、57、59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2、2、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3、5、59 條
旨:
按里長於里基層工作經費支用核銷單之「村里長」欄蓋用其章於其上,乃
係基於里長之公務員身分,因執行該里公務,核銷相關公務之「工作經費
」,而對其職務上所掌管之事項所製作之文書,自屬刑法第 213  條所稱
公文書無疑,此不因尚須有其他公務員於該類核銷單上之其他欄位蓋章及
其他公務員係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而有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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