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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台上字第 28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7、38 條
旨:
各級地方政府長期均賦予地方民意代表對部分預算有建議動支權,或尊重
其對追加預算之建議,且多成慣例。故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對預算追加或建
議動支權,與該民意代表之議決預算及監督執行議決案等固有職務權限有
密切關聯性,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收受賄賂罪要
件「職務上行為」之範疇。從而,民意代表如對其建議追加預算案之議決
及通過後之執行,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行為,其所為自應成立公務
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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