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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台上字第 28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63、288-2、37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4 條
旨: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採購案倘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時,已屬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共事務。是負責採購事務之承辦、監辦人員,如係「依
法令服務於國家、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權限者」,本有「
身分公務員」之適用。惟倘非依法令服務於上述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之人
,因政府採購法賦予從事政府採購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時,依政府採購法
第 94 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第 4  條規定,應認係其
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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