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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台上字第 28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213、342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4、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規定,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係學理所稱之「授權公務員」,故政府採購
法第 3  條及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
採購等人員,均屬該款後段之公務員,因此在判斷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時,應當對行為人能參與採購案之訪價、審查等採購事宜,是否
屬於授權公務員方面亦予以考慮。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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