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規定,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係學理所稱之「授權公務員」,故政府採購 法第 3 條及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 採購等人員,均屬該款後段之公務員,因此在判斷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時,應當對行為人能參與採購案之訪價、審查等採購事宜,是否 屬於授權公務員方面亦予以考慮。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