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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27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9 期 254-259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97、40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 、87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9、33、54 條
旨:
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
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藉以節
省國庫支出。因之,倘參與政府採購發包案之不同廠商,彼此間雖有公司
法規範之關係企業關係,或上、下游廠商之垂直關係,為獲取最大商業利
益,各自以自身名義參與投標,並各自決定投標價格,形成政府採購程序
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要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之行為;然倘參與投標之各該廠商,無論彼此間是否為關係企業,
或各具獨立法人格,祇要該等廠商均係行為人能掌控、決策,並於投標時
,實際決定以其中一家廠商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廠商之方法,製造形式
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
實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之結果,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詐欺圍標罪。至於是否
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同條第六項既設本罪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僅為區別犯罪既、未遂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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