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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27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9 期 172-18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9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97、401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62、80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於 90 年 11 月 7  日修正公布
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
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該條款所謂「法令」,依立法理由之
說明,雖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對多數
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惟實務適用上
關於「法令」之範圍,有不同之闡述。因之,於 98 年 4  月 22 日再次
修正公布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
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已將「法令」之範圍明文化。所謂「法規
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定
有明文;而所謂「職權命令」,則係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對多數不特
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圖利罪構成要件
所違背之「法令」,固不及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指「上級機關對下
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
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之「行政規則」,但為
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甚至彌補法
律之闕漏不足或具體化抽象法律規範內容以利執行等事項,所頒訂之解釋
性、補充性、具體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雖以下級機關、屬官為規範對象,
但因行政機關執行、適用之結果,亦影響人民之權利,而實質上發生對外
之法律效果,其有違反者,對於法律所保護之社會或個人法益,不無侵害
,應認屬於「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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