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圖利罪除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或間接圖自 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外,尚須該公務員圖利之對象因而獲得利益。而此 所謂「利益」,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 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又公務員圖利對象收回成本、稅捐及費用部分,原 來即為其所支出,並非無償取得之不法利益,自不在所謂圖利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