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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26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216、5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61、377 條
民法 第 272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0、4、5、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所得稅法 第 79、83 條
旨:
圖利罪除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或間接圖自
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外,尚須該公務員圖利之對象因而獲得利益。而此
所謂「利益」,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
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又公務員圖利對象收回成本、稅捐及費用部分,原
來即為其所支出,並非無償取得之不法利益,自不在所謂圖利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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