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共同正犯雖以複數行為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可成立,但其 等彼此之間,如何具有犯意聯絡,必須以證據證明之。如僅因各方分別之 行為而促成,而無犯意聯絡,仍無依共同正犯論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