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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台上字第 25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216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
營造業法 第 35、41 條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罪,所謂違背職務係公務員職務上不應為而為,或應為
而不為,均以主管機關有無法規範誡命或禁止要求而定,若有要求公務員
應為或不應為,雖該法規範欠缺具體執行作業性之辦法,公務員不應因此
而不為一定行為,否則仍屬違背職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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