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罪,所謂違背職務係公務員職務上不應為而為,或應為 而不為,均以主管機關有無法規範誡命或禁止要求而定,若有要求公務員 應為或不應為,雖該法規範欠缺具體執行作業性之辦法,公務員不應因此 而不為一定行為,否則仍屬違背職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