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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台上字第 24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3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5 條
旨:
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公職醫師類科考試及格之醫師,且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分發任用,擔任公立醫院之醫師,並兼職主任,及擔任該醫院藥
事委員會委員,而實際參與該醫院藥品管理審定之公共事務,自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次按公立醫院藥品採購係一完整之多階段程序,若無前階
段藥事委員會作成之決議,院長亦無從加以審核認可。從而公立醫院完整
之藥品採購程序自應將前階段藥事委員會決議等納入考量,倘予以不當切
割,認為藥事委員會之決議僅具建議效力,仍須院長核可始得執行,而忽
略藥事委員會參與藥品管理審議等重要環節之作用與功能,並以藥事委員
會決議係採合議制,忽視合議制成員參與決議之權力機能,而誤認藥事委
員會之委員並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於法自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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