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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24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6、37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刑事訴訟之審判,採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固不得對未經起訴之事實予以審
判,但在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非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因此,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其犯罪時間、施用非法方法之
對象及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與起訴之範圍相一致,僅犯罪方法手段略
有不同,顯未逾越事實同一範圍,仍得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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