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合意圍標罪,係以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 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為犯罪之構成要件 ,係指行為人使原有意願參與競標之廠商,不為投標或價格上之競爭,與 原並無投標之意願及真意,而單純出借公司牌照,供公司得以符合三家廠 商競標之形式而為陪標之情形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