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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台上字第 23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37、38-2、57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2、159-3、308、377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0 條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其保護法益為
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利益,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行為
人若基於單一圖利犯意,縱以一違背多項不同法令之接續性行為,致使他
人因而獲利,實質上仍屬一罪。另犯罪所得依刑法第 38 條之 2  第 1  
項前段,倘若就不法所得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即得以估算計價
,以符實務需求。依立法說明,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只須綜合卷證資料
,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依據予以認定即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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