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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台上字第 23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係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
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
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屬相當。又刑
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
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
,是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
人,為確保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於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
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
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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