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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2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62、163、198、206、20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4、46、6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3 條
旨:
按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開標前洩漏
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
爭之相關資料。是政府採購案件承辦人員將其他廠商就投標案是否提出疑
義及疑義內容洩漏給投標廠商,使廠商預先知悉內容,得採為其備標與參
標之準備,自造成政府採購之不公平競爭,此與疑義廠商究否參標無涉,
而洩漏其應保密之疑義廠商名稱暨疑義內容等採購消息之承辦人員,自亦
構成違背職務上之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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