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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台上字第 22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9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6、377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5、19、79 條
旨: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係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亦即如屬事實上之理由者,應非屬可上訴第三審之法定
要件;故行為人若以事實認定之取捨或事實問題之爭執等屬事實上之理由
為之者,應難認屬合於法定程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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