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8884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22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4 條
旨: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採購案倘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時,已屬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共事務。則負責採購事務之承辦、監辦人員,如係依法
令服務於國家、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權限者,本有「身分
公務員」之適用。惟倘非依法令服務於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之人,應認係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