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刑法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為既成犯,於持有人 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成立。至於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 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其行 為則為具特定身分之人,將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以上二罪之構成要件,截然不同,其實行行為並非有完全相同或局部同一 之行為,亦無完全或局部之重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