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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台上字第 21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13、213、216、335、55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310、376、379、40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刑法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為既成犯,於持有人
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成立。至於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
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其行
為則為具特定身分之人,將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以上二罪之構成要件,截然不同,其實行行為並非有完全相同或局部同一
之行為,亦無完全或局部之重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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