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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台上字第 20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0、4、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5、71、90、91、95 條
旨:
按任職於公立醫院、學校、事業機構且職務內容非為總務、會計等專業之
人員固有辦理採購,惟仍不符合公務員有關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等要
件,自非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又此類人員縱有直接辦理採購事務,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意旨及法律解釋之原則,因非專業之人員,倘所涉亦非攸關
國計民生之事項,應認同非在授權公務員之列。另經機關首長指派擔任採
購事務之主驗人,因其既不得為該事務之承辦人,自非政府採購法所規範
之承辦採購人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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