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除同法第 8 條情形外,第二 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 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者為限。是檢察官對於上開類 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在上訴理由書狀具體敘明原判決究竟如何具 備同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事項,此係檢察官就上述類型案件提起 上訴之法定要件,如未具體敘明上述事項,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 程式,予以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