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未經許可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需以對該子彈具有實質之管領力, 即能任意支配、使用,始足當之;又販賣子彈者,亦需以該人對子彈具有 實質上之管領力,而將其管領力以有償方式移轉予買受人為前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