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4 期 814-821 頁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為成立要件。亦即行為人須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 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 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故行為人有無施用詐術及如何致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要件,自應於事實欄內為詳實之記載,然後於理由內說明其憑 以認定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始足為適用該法條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