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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台上字第 18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4 期 814-821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95、397、40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2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為成立要件。亦即行為人須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
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
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故行為人有無施用詐術及如何致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要件,自應於事實欄內為詳實之記載,然後於理由內說明其憑
以認定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始足為適用該法條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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