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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台上字第 17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8-4、159-1、190、287-2、310、376、377、382、395、397、401、95 條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7-3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51-2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5 條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處罰之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
,行為人除假藉權勢、端由外,並須另出諸脅迫、恫嚇等強制方法,向人
逼勒財物,其方式固不限於以言詞、文字或動作,但必於客觀上足使人畏
怖生懼,始克相當;此其所以與公務員單純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實質上
影響力索賄,而犯對於職務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等罪
者有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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