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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台上字第 17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11、132、50、51、53、54、57、59 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0-3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6、377、470、477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0、12、4、5、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
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
,雖非法律所明定,然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
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
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
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
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
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倘其影響力非因其本身職務權
限而來,即僅具有空泛之影響力,自難認亦屬其職務上之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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