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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台上字第 17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85 期 113-12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8 條
旨:
(一)為貫徹任何人均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以實現公平正義之理念,並遏
      阻犯罪誘因,刑法對於犯罪所得係採「義務沒收」原則,沒收之對
      象並及於獲有犯罪所得之第三人,惟不論對被告或第三人之沒收,
      均以刑事違法(或犯罪)之行為存在為前提。從而,於實體法上,
      倘法院依審理結果,已認定被告有違法行為存在,而第三人取得之
      財產,亦符合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之要件時,即有宣
      告沒收之義務;在程序法上,刑事訴訟法設有沒收特別程序,賦予
      因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參與刑事程
      序及尋求救濟之機會。惟此特別沒收程序,性質上係附麗於刑事犯
      罪本案之審理程序,參與沒收程序之第三人,既非法院確定刑罰權
      有無之對象,僅得就是否符合沒收之法定要件及應沒收所得之範圍
      等與沒收其財產相關之部分參與程序,行使權利。是以法院倘已確
      定被告刑事違法事實存在,於附隨之第三人參與沒收特別程序,祇
      需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審查參與人是否因被告違法行為
      獲取利得,及其相關利得內容、範圍,進而認定應否宣告沒收犯罪
      所得及其數額,縱因上訴結果,致脫離本案審理程序,亦無二致。
      否則,倘事實審法院於沒收特別程序重新審查犯罪事實之有無,逕
      為足以動搖本案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非唯造成裁判矛盾之結果,
      更悖離參與沒收程序僅係刑事犯罪本案附隨程序之性質,難謂合法
      。
(二)本案判決業已認定參與人公司確屬逾期完工,因被告郭○○等人之
      違法行為,受有免支付違約金之財產上利益,而發生圖利之結果,
      依上述說明,被告刑事違法(或犯罪)事實之存在,既經本案判決
      確定,對於附隨之參與沒收程序,應生裁判之拘束力,乃原審竟以
      參與人公司並未逾期完工,即無受有免支付違約金之財產上利益云
      云,諭知不予沒收犯罪所得,而與本案判決犯罪事實為相異之認定
      ,並未調查、審酌參與人公司是否因被告郭○○等人之違法行為獲
      取利得,及其相關利得內容、範圍,進而酌定應宣告沒收之犯罪所
      得數額,自有證據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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