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一)為貫徹任何人均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以實現公平正義之理念,並遏
阻犯罪誘因,刑法對於犯罪所得係採「義務沒收」原則,沒收之對
象並及於獲有犯罪所得之第三人,惟不論對被告或第三人之沒收,
均以刑事違法(或犯罪)之行為存在為前提。從而,於實體法上,
倘法院依審理結果,已認定被告有違法行為存在,而第三人取得之
財產,亦符合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之要件時,即有宣
告沒收之義務;在程序法上,刑事訴訟法設有沒收特別程序,賦予
因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參與刑事程
序及尋求救濟之機會。惟此特別沒收程序,性質上係附麗於刑事犯
罪本案之審理程序,參與沒收程序之第三人,既非法院確定刑罰權
有無之對象,僅得就是否符合沒收之法定要件及應沒收所得之範圍
等與沒收其財產相關之部分參與程序,行使權利。是以法院倘已確
定被告刑事違法事實存在,於附隨之第三人參與沒收特別程序,祇
需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審查參與人是否因被告違法行為
獲取利得,及其相關利得內容、範圍,進而認定應否宣告沒收犯罪
所得及其數額,縱因上訴結果,致脫離本案審理程序,亦無二致。
否則,倘事實審法院於沒收特別程序重新審查犯罪事實之有無,逕
為足以動搖本案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非唯造成裁判矛盾之結果,
更悖離參與沒收程序僅係刑事犯罪本案附隨程序之性質,難謂合法
。
(二)本案判決業已認定參與人公司確屬逾期完工,因被告郭○○等人之
違法行為,受有免支付違約金之財產上利益,而發生圖利之結果,
依上述說明,被告刑事違法(或犯罪)事實之存在,既經本案判決
確定,對於附隨之參與沒收程序,應生裁判之拘束力,乃原審竟以
參與人公司並未逾期完工,即無受有免支付違約金之財產上利益云
云,諭知不予沒收犯罪所得,而與本案判決犯罪事實為相異之認定
,並未調查、審酌參與人公司是否因被告郭○○等人之違法行為獲
取利得,及其相關利得內容、範圍,進而酌定應宣告沒收之犯罪所
得數額,自有證據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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