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照刑法第 13 條意旨,行為人不論係「明知」或「預見」,皆在主觀上 有所認識,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係「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生」之強弱 程度有別,前者為確定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均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 之範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