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 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之貪污圖利 罪,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觀之,為結果犯,是行為人縱然有圖利之不法企 圖,而實際上未獲得利益者,除成立其他罪名外,尚難課貪污圖利罪之罪 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