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沒收為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固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惟沒收仍實質影 響財產關係與交易安全,是刑法第 40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沒收,除 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刑法第 80 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該條明定宣告沒收之時效,係以刑法第 80 條依行為人所犯之罪最重本刑 所定之時效期間為計,逾時效期間即不得為沒收之宣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