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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台上字第 17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38-2、40-1、57、80、216、210、38-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395 條
旨:
沒收為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固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惟沒收仍實質影
響財產關係與交易安全,是刑法第 40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沒收,除
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刑法第 80 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該條明定宣告沒收之時效,係以刑法第 80 條依行為人所犯之罪最重本刑
所定之時效期間為計,逾時效期間即不得為沒收之宣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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