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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16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3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1、159-2、159-3、376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2、3、4、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7、87 條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與所圖利之其他私人,
非屬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不得引用「對向犯」之
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倘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公務
員主管之事務,違背法律,利用職權圖該私人之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
益,自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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