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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台上字第 15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57、59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7 條
旨:
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乃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
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
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之
公務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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