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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字第 15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2、132、55、55、57、57、58、5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63-2、376、377、380、395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6 條
旨:
公共營繕工程採用比價方式,旨在藉由比價競標之功能,以彰顯程序之公
正,並期得以合理、公平之價格發包工程,俾達節省公帑、保障品質之目
的。若採購競價之廠商以「洩漏底價」、「借牌圍標」之非法方法,標得
工程,本即應予以廢標,其中自無任何所謂合法利益可言,故除必要之成
本支出不屬所得範圍外,其餘部分均不能謂為合法利益或合法利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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