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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台上字第 15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213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
民法 第 529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11、12、32、33、35、38、39、4、40、42、9 條
旨: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行政行為具
多樣性、主動性及未來性,立法技術絕無可能僅藉各機關組織法、行政作
用法、職權命令或機關內部行政規則等法令規定,即能鉅細靡遺地將各式
各樣行政行為具體、詳盡、毫無遺漏地完整規定。公務員在無法令可循之
情況下,為完成行政任務,本於行政行為積極主動性而為裁量決定時,基
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自應予以尊重,不能逕以無行政法規依據所作成的
行政行為,即認為違反刑法,也不能以有違法或牴觸行政命令,即逕賦予
刑事不法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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