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務員意圖不法所有,利用其職務上應為或得為行為之權勢,假藉不利被 害人之事由為藉口,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唯恐不從,將因公務員之作為或 不作為而致生不利之後果,以達公務員索取財物之目的者,嚴重危害人民 對公務員公正、廉潔執行公務之信賴感,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自該當貪污治 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而不再論以刑 法第 346 條第 1 項及第 134 條之利用職務上機會犯恐嚇取財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