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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台上字第 1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7、3、94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6、377 條
旨: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屬公法範疇上之行政法一般原則,與刑事訴訟上之
量刑、是否宣告或有無附條件緩刑,法院裁量時須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
則,雖均有防止機關「恣意禁止」之用意,惟其適用對象及範圍均有不同
。究不能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援為刑事偵查、審判之一般原則或解決
私人間私法上之權利義務紛爭。而民法上或訴訟上之和解制度,法院不能
強制當事人進行和解或設定其條件,縱當事人之一方所提條件過苛,甚或
與案件毫無合理之關聯性,亦非法院所能置喙,自無法院會因和解程序違
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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