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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12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8、16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217、6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48、382、395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6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
教育基本法 第 12、2 條
旨:
按圖利罪構成要件所違背之「法令」,固不及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
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
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之「
行政規則」。但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
量權,甚至彌補法律之闕漏不足或具體化抽象法律規範內容以利執行等事
項,所頒訂之解釋性、補充性、具體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雖以下級機關、
屬官為規範對象,但因行政機關執行、適用之結果,亦影響人民之權利,
而實質上發生對外之法律效果,應認屬於「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
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是對於行政機關所訂之規範,究係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抑或係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規則,倘有疑問
者,即應進一步調查,尚不得逕認相關規範屬機關內部規範秩序及運作,
而為不利之判斷,如此即有判決理由不備及調查未盡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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