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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12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8 期 279-28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41、302、377、395、397、40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0 條
旨:
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
一款定有明文。此之所謂同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而
所謂判決確定,除指犯罪事實之全部已受判決確定之外,尚包括犯罪事實
之一部確定。是否同一案件,端視前後案件之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而定
。即認定第一審判決所敘述關於告發林○○應由檢察官偵查之部分,與原
審論罪科刑部分,係林○○一連串「詐術及合意圍標行為」之行為,且為
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範圍。然卷查林○○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一○二年十月
二十四日審判期日時已陳明,關於第一審上開移送林○○向新安水電工程
行借牌議價部分,業經另案判刑,應不需再論以重罪等語。而第一審上述
告發案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三四三號起訴後,亦
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第四三號判決判處林○○共同犯政府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刑,有該案判決書影本在卷可
按。原判決既認第一審所告發部分,與原審論罪科刑部分,係林○○一連
串「詐術及合意圍標行為」之部分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觀察,係屬同一
行為,依首揭意旨,上開另案判決與本件間是否具有同一性而有一事不再
理原則之適用?另案判決若已判決確定在先,則本件是否因另案已判決確
定而應為免訴判決?原審對此攸關刑罰權是否已消滅且攸關被告利益之事
項,未依職權調查,逕為實體判決,自屬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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