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又檢察官 (或自訴人)於起訴後,就起訴之事實補充其「所犯法條」時,事實審法 院自應就該起訴之「犯罪事實」,判斷被告有無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 訴時及言詞辯論終結前所主張之全部罪名,不發生該條所規定,法院不得 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問題。倘法院僅就起訴之部分罪名為裁判,而置其 餘罪名於不顧,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