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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字第 12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8、397、40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又檢察官
(或自訴人)於起訴後,就起訴之事實補充其「所犯法條」時,事實審法
院自應就該起訴之「犯罪事實」,判斷被告有無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
訴時及言詞辯論終結前所主張之全部罪名,不發生該條所規定,法院不得
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問題。倘法院僅就起訴之部分罪名為裁判,而置其
餘罪名於不顧,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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