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355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台上字第 11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379、393、395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3 、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0 條
旨:
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理由書狀應具體敘明原判決有何刑事妥速審
判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如未具體敘明,自
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所稱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及判例,指判決之意旨違背現行有效之司法院解釋,與最高法院就具體案
件中關於法令重要事項,為統一法律見解,所為補充法令不足,闡明法令
真義,具有法拘束力之刑事判例等,且各該上訴於第三審之重大違法,尚
須影響於原判決,即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指摘,對原判決產生動搖,足以構
成撤銷之原因,始符上訴制度之立法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