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謂脅迫,係指以言詞或舉動威嚇要脅,以 逼迫被害人就範而任其擺佈,該脅迫並不以言詞威嚇為唯一方法,凡客觀 上足以使人發生畏怖心之行為,即足當之,又該脅迫亦無須達至使被害人 不能抗拒之程度,祇須客觀上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即已構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