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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台上字第 10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8 卷 1 期 159-160 頁
法令月刊 第 56 卷 12 期 102-10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5、79 條
旨: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對於違反同條例第十
五條第一款所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處罰,旨在防止
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以維護台灣地區之安全與安定;所稱「
非法」,自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凡評價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
均屬「非法」。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受益
人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或對重要事項
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
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故在大陸地區通謀虛偽結婚,以不實之結
婚證明辦理相關戶籍登記、入境等手續,憑以進入台灣地區,其所持之入
境許可文件雖係入出境主管機關所核發,形式上為合法,但因以詐欺方法
而取得,即不具實質上之合法性,仍屬非法進入台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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