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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台上字第 10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6、377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3 條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之行賄罪,其要件係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行賄人基於行賄軍墓處公
務員之意圖,假藉資助軍墓處餐會加菜金及修車款等名義,變相給付賄款
予該公務員,其行賄之犯行已堪論定,至於該公務員收得款項後之用途,
乃其個人意思之處分行為,與行賄人已成立之行賄罪責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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