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須所收受之金錢、財 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始足當之。而對 價關係之存在,應於犯罪事實內明白認定,並於理由內說明其憑以認定之 依據,方足資為論罪科刑之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