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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台上字第 10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2、213、215、216、33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6、377、39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災害防救法 第 15、16、23 、7 條
旨:
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他部分雖不得上訴,依審
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但如得上訴部分之上訴為不合
法,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式上予以駁回,對於其他部分自無從併為實體上
審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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