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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9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7 卷 1 期 256-259 頁
司法週刊 第 1726 期 4 版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8 期 7-12 頁
法令月刊 第 66 卷 2 期 123-12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
民法 第 71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3、37、38 條
停車場法 第 11 條
旨:
查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確保人民福祉及貫徹政府政策,
在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下所制定之行政法規,其規範內容若
在禁止當事人(包括政府機關及人民)為一定行為,而屬於民法第七十一
條前段所稱之「禁止規定」者。倘權衡該規定之立法精神、規範目的及法
規之實效性,並斟酌其規範倫理性質之強弱、法益衝突之情形、締約相對
人之期待、信賴保護之利益與交易之安全,暨當事人間之誠信及公平,足
認該規定僅在於禁遏當事人為一定行為,而非否認該行為之私法效力者,
性質上應僅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當事人間本於自由意思所成立之法
律行為,縱違反該項禁止規定,亦仍應賦予私法上之法律效果,以合理兼
顧行政管制之目的及契約自由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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