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解釋契約,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而真意何在,應以過去事實及 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又解釋契約固 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惟其解釋如違背法令或有悖於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 ,自非不得以其解釋為不當,援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