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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台上字第 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監督寺廟條例 第 1、2、3、5 條
旨: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
上認其在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決
除去者而言。此外,寺廟為宗教團體,關於其信徒或執事資格之取得,監
督寺廟條例並無規定,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宗教結社自由,應優先依寺廟章
程規定辦理,若無章程或章程未規定者,得參考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12
點規定,本於寺廟事務自治原則,自行認定,若對於信徒或執事資格有爭
議時,非不得提起民事訴訟以確認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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