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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台上字第 8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30、235、25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
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
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
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是以,
違約金之性質,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惟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
約金之種類時,自應視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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