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7099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台上字第 7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1、71、72、73 條
旨:
按債務人應依債務本旨而為給付,債務人給付之內容如不符合債務本旨,
即屬不完全給付,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又工程契約既約定「採減價收受
者,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予以扣款再處罰扣款金額六倍之罰款。」。則原審
雖認被上訴人完成之工程確存有非不銹鋼螺絲連接等三項瑕疵,上訴人僅
得請求減少價金,惟就上訴人減價收受時,除得扣除減少價金款項外,尚
得處罰扣款金額六倍罰金之上開約定,疏未斟酌,即有未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